中国高校外语慕课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高校外语慕课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MOOCs for Foreign Studies。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高校外语慕课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致力于推动我国外语语言与文化慕课课程发展的外国语院校、各类大学外国语教学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加快我国国际化人才培养,促进外语学科教学改革与发展,促进外语教育理念与模式创新,整体提升我国外语教育水平。

第四条  联盟接受国家教育部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联盟各成员单位加快外语慕课课程建设,推动相互间课程使用与融合创新,制订课程使用规范、课程交易规则等,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教学研产协同创新的慕课课程研发与应用长效机制;

(二)依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慕课课程建设的整体目标和规划,推动制订外语学科慕课课程发展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使其在本行业以及国内外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课程认证、质量评定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国内外外语类慕课课程发展趋势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四)搭建慕课课程发展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五)发展与国内外相关院校、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大学在外语学科慕课课程研发中共建共享;

(六)开展以慕课课程建设与发展为主旨的教学研讨会、赛事活动,推动我国慕课教学质量提升、课程不断创新和教师队伍成长。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凡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教学资质的外语院校和大学外语院系及相关院系,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八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已经成为联盟成员;

2.对慕课课程发展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并遵守联盟各项规章制度;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慕课课程发展和教学应用;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慕课课程研发计划或教学计划和已经开展工作的情况说明。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

(三)连续两年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三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4.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5.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6.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6.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7.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定期召开全体大会,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构成。首届常务理事会成员由联盟首要发起单位委派,后续各届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以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联盟的首要发起单位为永久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及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设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内(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或经理事会认可的副秘书长对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项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四)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五)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外语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